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依法、及时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学校作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类争议,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高度重视,防止推诿扯皮,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知情教职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查阅相关涉案资料,出具相关证人证言。必要时,有义务出庭作证,配合诉讼及仲裁工作。法律事务处对各部门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涉案部门和法律事务处密切配合、共同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拨付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法律纠纷案件的费用支付,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

第七条 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填报校内《诉讼案件呈报立案表》(见附件一),并安排指定专人与法律事务处沟通;

(二)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负责全面收集提供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经法律事务处审核后,及时提交法院,并留存证据原件,以备开庭质证,同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参加案件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接开庭通知后,涉案部门应派专人按要求办理相关委托手续配合法律事务处参加诉讼或仲裁。

(六)对不服判决/裁决结果的案件,会同法律事务处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的上诉或再审意见;对服判息诉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及时申请执行或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七)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指定专人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等;

(二)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材料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法院;

(三)指导学校所属部门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四)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纠纷案件办理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案件办理程序,是指纠纷案件发生后,学校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于学校被动应诉的案件,涉案部门及时填写《诉讼案件呈报立案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法律事务处。

第十一条 对需要由学校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由业务部门填写《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报法律事务处。业务经办部门须对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向法律事务处提交《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告知涉案部门;对同意起诉的案件,需报各部门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在确定起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法律事务处应准备好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处,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第十五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协商、调解的,涉案部门应当积极及时提供并配合法律事务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终结,取得裁判或调解文书后,承办人应在领取裁判文书后3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法律事务处,并商议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收到裁判文书后,涉案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三),连同裁判文书及案件相关资料报法律事务处。对于重大案件,应报请主管校长及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在与涉案部门沟通后做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决定。对于重大案件,应当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主管校长及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学校各部门应协作配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涉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法律事务处应按照涉案部门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因裁判文书的相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而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聘请法律专家、律师参与诉讼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

外聘律师聘请委托工作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后,由法律事务处协调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学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选聘律师应当综合考虑该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委托工作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双方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在委托代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应派人参加全部庭审等相关活动,法律事务处配合办案,掌握案件进程,监督委托工作。对未尽职或者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终结后,案件的承办人应对全案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由法律事务处统一装订成卷。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处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应当建立《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处应将每个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并登记备案后交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如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学校可以根据《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发生的,学校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追究责任:

(一)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不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六)对涉案在收集证据参与诉讼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相关事宜,推诿扯皮,耽误诉讼时效的。

(七)其它故意妨碍学校的诉讼行为。

对以上情况法律事务处将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涉案部门或个人建议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条 法律事务处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下达法律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改正。

条 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中关于纠纷案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